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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球突破官方:【小青公益法律服务】抛儿孙改嫁二十年没联系年老瘫痪被现任丈夫嫌弃要求儿子接回去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4-02-25 22:30:23    阅读量:

  原标题:【小青公益法律服务】抛儿孙改嫁,二十年没联系,年老瘫痪被现任丈夫嫌弃,要求儿子接回去,合理吗?

冰球突破官方:【小青公益法律服务】抛儿孙改嫁二十年没联系年老瘫痪被现任丈夫嫌弃要求儿子接回去合理吗?(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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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女士和前夫有三个孩子,两女一儿。前夫很早之前去世。20多年前,陈女士外出打工时结识了现任丈夫,之后不顾儿子韦先生和儿媳孙女士以及大孙女的劝阻,改嫁到现任丈夫家。

  十几年前,在陈女士瞒着亲生儿子,将户口迁至现任丈夫家。改嫁之后,陈女士与儿子一家再无联系。与两个女儿还每年走动。

  2024年春节期间,孙女士突然接到大姐的电线岁的陈女士坐轮椅了,被现任丈夫嫌弃,现任丈夫更是对陈女士提出“让你儿子把你接回家”。

  孙女士接到电话特别气愤,认为陈女士已经断绝联系二十多年,抛弃自己的亲孙女、孙子,这么多年也不曾过问,跑去照顾别人的五六个孙子。此外,孙女士和韦先生也即将外出打工挣钱,拒绝接陈女士到自己家。

  1、断绝关系20多年,而且她和韦先生两人还要外出打工挣钱,不可能留在家中,家中也无其他人,自己是否可以拒绝接陈女士到自己家照顾。

  2、如果说到赡养方面,陈女士的两个亲生女儿以及继子女们是否也应承担照顾陈女士的责任?谁更应该承担责任?

冰球突破官方:【小青公益法律服务】抛儿孙改嫁二十年没联系年老瘫痪被现任丈夫嫌弃要求儿子接回去合理吗?(图2)

  这次的咨询案例比较复杂,涉及再婚后赡养、夫妻间扶助义务的相关问题。我们从以下方面试分析陈女士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陈女士和前夫婚内生育的两女一儿,对陈女士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从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

  从陈女士的情况看,陈女士再婚发生在儿子已婚已育之后,可以推断出当时儿子已经成年,陈女士完成了对儿子的抚养义务。如果当时两个女儿也年满18周岁,那陈女士就对三个原婚生子女都完成了基本的抚养义务。

  此时,应当完全适用民法典第1069条的规定,三个孩子都对陈女士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因陈女士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更不能任意解除。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里可以看出,赡养人的义务不仅限于经济上,还应当在生活上、精神上全面履行赡养义务。

  如韦先生夫妇所说,两人还要外出打工挣钱,不可能留在家中,家中也无其他人,没有照顾老人的条件时,可以与两位姊妹协商解决,也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专门人员或养老机构等照料。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是要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子女对于继父母的赡养义务,还要结合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教育问题。如果继父母对于继子女确有抚养、教育的,在赡养问题上,继子女与原婚生子女是没有任何区别,都要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次的咨询案例中,没有相关信息的表述,需要结合陈女士的再婚时间、继子女年龄情况、对于重组家庭的孙子女抚育情况综合判断。

  结合上述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再婚老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非常肯定的答案。陈女士再婚的十余年中,亦为家庭生活作出贡献,也会形成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再婚老年夫妻间产生相关问题时,还要考虑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结合双方的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经济收入状况、是否有其他扶养人等具体情况,综合认定,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都是法定义务,不发生互相免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审理了一起扶养费纠纷,与本次咨询的案件也有相似之处。

  甲乙是再婚夫妻,后王甲因病导致丧失行为能力,甲子代理甲起诉乙,要求乙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向乙按月支付扶养费。

  乙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也有病史,且甲的四个子女应当对甲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并希望法院“参考非原始婚姻且未共同孕育子女的婚姻家庭夫妻生活的现实情况进行判断”。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相较于子女父母之间的赡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生活保持义务”,该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无论义务人是否富裕,都必须尽其所能甚至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因此,子女赡养与夫妻扶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乙认为医疗费系其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故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考虑到甲仍有少量收入,有能力支付小额医疗费的情况,法院酌定乙支医疗费、护理费共计四万余元,同时以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甲支付扶养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纵观甲乙在行为能力、收入水平等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甲明显处于相对更需要扶助的一方,而乙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虽二人已于2021年8月实际分居生活,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仍应承担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

  相较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亦为法定义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基本条件。夫妻一方因故陷入凭自己现在的能力、财力无法满足其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时,有条件或有能力的一方必须负担起扶养对方的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亦不可按份承担。

  一审法院对于扶养费用等的认定已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各自予以酌情核定,未超出法定范围,本院予以确认。

  本次的咨询比较复杂,出现目前的局面,有各方的实际困难,也有各方的心结。锱铢必较,磨蚀了以往的温馨时光。家庭伦理一直是传统美德,有《礼记》说的“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也有“不辞青山,相随与共”的不离不弃。无论怎样,父母的养育之恩,夫妻多年间的相濡以沫,都是抹不去的珍贵情谊,真诚希望此事可以有好的结果。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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