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5 13:50:23 阅读量:
法务,顾名思义是处理公司法律相关事务的岗位,当然,这个法律事务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法律之外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越来越多地被纳入法务的职责范围。法务的工作不应该是闭门造车,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需要法务走出部门、走出狭义的岗位职责,甚至走出公司,这一方面是法务发挥作用的应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促进法务改革提升的重要前提。不可否认的是,法务部门工作的重点方向并非如何关上门将手里的案件漂亮、顺利地收尾,或是将领导交代的工作一五一十做好,而是与其他部门建立稳定、良性的关系。
法务作为法律风控以及合规管理部门,需要严查公司在各个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第一步便需要对其他业务部门的业务风险、合规情况进行排查。例如,各个部门开展工作的流程、依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风险管控要求,在某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是否会触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公司上位的制度规定。内部的自我审视是不够的,只有带着专业的思维以及审视的目光,才能更客观地发现问题,避免内部的不知情或侥幸甚至是恶意带来的后果。“失去监督的权力,犹如无舵的航船,失去节制的私欲,犹如决堤的洪水。”虽然每个部门的职权还达不到“权力”的地位,但对于整个公司来说,任何一个部门的失控都会带来不可预估的伤害。例如,屡见不鲜的财务部门人员挪用资金导致公司亏空,或虚开发票导致触犯刑法,印章部门人员滥用公章导致外债累累无力偿还,甚至宣传、公关部门也可能因公共事件处理不当导致公司信用坍塌,即便是公司一名司机、一名厨师、一名保安,若管理不当,都可能成为巨大的隐患。当然,公司本身已搭建了一定的制度,有一定的安全框架,但制度的形成、执行需要监督,且制度本身也需要在监督之下保持合法合规且合理。何况法律尚且无法完美地规范每个公民,公司也需要有类似的监督机构,以保障公司的安稳运行。
这一点无需作过多的解释,岗位与工作职责的划分并非是为了部门之间完全隔离,其作用恰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合作。法务的工作并不局限,日常的文件审查、决策参与以及法律合规事宜较为常规,另外还有很大比例的“非典型”业务,例如投资事项的前期审核与准备工作、印章丢失后的处理工作、业务合同的重大变更谈判工作、招投标的前期调查、商谈等。这些工作需要法务参与主要是基于业务中可能存在风险,需要法务深入了解后梳理并一一排除风险,还因为法务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利用专业知识或经验,以更好地达到公司想要的目的。而这些工作并不都明确地写在法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中,且并不都由于法务部门牵头,总之,这些工作中法务都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这个必不可少也是从一定角度来看,并不是说法务若不参与,则目的一定落空或风险一定发生,而是法务介入能更安全、保险地完成工作,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冰球突破,自然可以通过无数的小试验来测验是否需要法务参与一些具体工作。例如,公司在与甲方商谈某个项目时,认为不涉及法律风险问题,就没有带上法务,但对方的法务对公司提出的一些意见都从专业角度进行了拒绝,有理有据,公司似乎很难突破,而事后经过与法务的沟通才了解对方的意见实际上也是可以针对性反驳的,但因为没有法务的参与,已经错过了最佳谈判机会。总体来说,法务参与业务工作大概率是有益的,而从风控与合规的角度看,是百分之百的有利。
前面提到的监督与工作本身需要,都体现出强烈的必要性,而部门业务的精进提升似乎就是另一层面的问题了,属于公司“软”建设的一部分,但国家的发展告诉我们,“硬实力”和“软实力”都不可或缺,因此,加强法务与各部门的合作、改进关系,也能潜移默化以及间接地促进公司整体发展。
一方面,每个部门都有其专业立足点与业务逻辑,专业性是基本牢固不变的,但工作的逻辑并非一成不变,这个逻辑包括整个部门的流程、制度,也包括每个人的工作方式与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甚至还包括每个人的交流、沟通方式。通过合作与沟通,大概率能促进有心之人自我反思并借鉴他人所长。这个过程中冲突是时有发生的,但这对于公司整体的良性方向而言,是可以承受且可以化解的。
另一方面,谈到矛盾与关系,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也能够发挥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特长,也是满足员工沟通、社交的需要,虽然结果并不全然都是理想的,但至少有这样一条桥梁,能够间接润滑员工之间的关系。当然,更重要地还是以交流促进思考,碰撞出火花,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不一样的思路,避免闭门造车。对于法务工作者来说,监督是从风险和法律角度来说,但也需要借鉴其他部门的优点,包括团队的搭建、思维方式、制度建设等,而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也是更好开展监督的前提。
国家层面强调审判权、监督权的独立,正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机关、监督机关的应有作用,若不独立,则容易受到干扰,成为附庸,难以严正、有效地执行到位,法务地位自然不能比肩国家机构,但可参考其制度涉及与原理。目前许多公司仅设置一人法务,无独立部门,更无独立权限,法务的工作很可能受到其他部门人员的管理,处于隶属地位。这里的独立是指实质上的独立,有的公司即使设置了独立的法务部门,但仍受其他部门、业务领导的管辖,有的公司虽未设立独立的法务部门,但赋予了法务部门独立的职权和地位。一方面,从其地位上来说,若未将法务部门独立,则对外而言,法务的权威性和受重视程度会大打折扣,难以有力开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法务开展工作将会有所顾忌,不成熟的法务可能会因机构层级而不敢发出正确的声音或不被支持,长久之后便偏离了法务的职能初衷。且一般这样的法务人数都不会多,没有成熟的内部体系、分工、团队设置,需要耗费人力的工作自然难以展开。因此,法务岗位的不独立将会极大影响法务本职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公司的风控水平与合规性。
独立性是一方面,要达到监督效果和合作效果,法务应被赋予应有的职权,例如监督权,实际上很多公司并未赋予法务这样的权限,即默认法务应做好风控,但又未明确法务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风控,这就导致法务可能在开展风控工作时受到质疑,例如法务对其他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具体了解,但部门认为他们都是按照流程和领导安排办事的,法务应该去找制度以及领导的问题,当然这样的问题不是不能解决,但一方面会降低效率,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监督效能的发挥。
不独立、无职权还会带来的后果就是法务的存在感减弱,其他部门对法务的依赖降低,渐渐地其他部门在缺乏监督、缺乏咨询的情况下自行开展工作,一次次地触碰红线再改正。
前面提到职权设置问题时就提到监督权未赋予导致监督不足,而监督不足也可能是多种原因导致的,例如法务缺乏监督的主动性、独立性不足导致无法监督到位、监督后的处理不善等,法务缺乏监督的主动性一般是法务未积极深入其他部门的制度与工作中,或仅从制度上审核,而避免日常的监督,而监督后处理不善则是一种恶性循环的结果,例如法务通过监督发现问题后并未正式告知对方、上报领导使公司引起重视,或未采取应有的处理手段,使某些风险行为再次发生。
实际上权限不清的问题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普遍问题,一方面,法务的工作目的与宗旨较好明确,但具体工作内容却难以限定,例如公司的债权回收何时由法务进行处理就可能存在分歧,还有比如法务的工作职责和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也可能有交叉之处,很有可能存在推诿或争执的情况。另一方面,如上所述,许多工作需要法务参与,这时候如何分清主次、谁来挑大梁、谁来担责,也常出现问题,甚至是否需要法务参与,这又由谁来决定呢。在现实中我们可能会去寻求领导的帮助,但仍然不应回避去思考背后的合理性界限在哪里。
针对上面提到的独立性与职权欠缺的问题,就需要针对性地在制度中明确法务的独立性和其地位、职权,而这独立不光是从制度上说,更要从现实中强化公司内外对这一情况的认知,不能仅把独立放在纸面上,同时也不应仅止步于原则,法务部门的独立需要赋予其相应的职权以落实,在操作上更要严格实施,避免法务部门独立性丧失或其他部门对法务失去信任。
法务对其他部门的监督是从法律和风险来说,但从部门的发展、业务精进角度看,各个部门的相互监督是应有之义,例如,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虽然都是广义的监督部门,他们也要受到法务的监督,而法务的工作,包括其监督工作,也不能脱离监察、审计等制度范围。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其他部门因法务的专业性而放弃了这一权利,实际上其他部门在与法务的沟通中应大胆提出意见,从另一角度提出问题或许还能发现常规思维不能发现的风险点。比如法务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意见,但也未作强制,决定权在业务部门,但部门人员看到后认为这与合作方提供的当地文件相抵触,他可以选择沟通,也可以选择忽视,如果提出想法,则法务可以发现他们一直依据的文件实际上已经背离了上位法,公司也作出了很多不应有的让步。公司部门可以通过定期监督、检查、派员参与、制作评分表等方式进行互相监督。
交流学习其实也是监督的一种方式,部门之间可以定期开展心得交流会、电子留言、案例分享讨论等方式进行交流,法务更需要深入公司业务流程中,了解原理以及工作开展情况,企业的合规管理要求法务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风控管理,还要对公司的制度进一步掌握、熟知,并对广义的各项合规依据,如国际惯例、行业惯例等进行了解,这对法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合理地划分部门工作权限,在基本确定各个部门的核心工作职责及权限、原理后,对于一些存在交叉的地方,应考虑该事项的核心目的,若是财务审计要求,则由审计部门牵头,法务与财务等部门配合,若是纪检监察方面的要求,则由纪检部门牵头,法务审核其中的合法性问题,违纪方面的问题主要由纪检部门负责,如纪检部门对于违反刑法有独立的处理职权,则法务主要负责后续监督即可。诚然,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与原理、职权不甚相符之处,这就需要加强沟通,无论是法务部门还是其他部门,均应大胆地提出想法,避免工作中积累隐藏风险与矛盾点。通过监督、交流,相信权限的划分以及具体的工作方式会得到进一步优化。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硕士就读方向为律师实务方向,目前任四川省某国有建筑企业法务,法学实务经验丰富,有4年多法务经验以及一年半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经验,处理过较多建设工程领域以及其他民商事领域的案件及纠纷,擅长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法领域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