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5 00:07:36 阅读量:
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12月21日下午公布后,12月21日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一系列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继后,12月21日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一系列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专利审查指南(2023)》的出台是其中最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之一。现行《专利审查指南》于2010年1月21日公布,历经多次修改,其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20年12月,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知产力长期持续关注《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进展。在此次公布《专利审查指南(2023)》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对其修改草案进行过多轮征求意见。
在此期间,知产力也发布了业界有关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部分意见、建议类文章,读者朋友可点击下方链接回顾:
此次与《专利审查指南(2023)》一同发布的,还有另一个部门规章《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
知产力注意到,此前在2021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就《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在此次公布的《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生效后,此前2007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公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将同时废止。
此次公布的两部部门规章《专利审查指南(2023)》《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哪些亮点?如果您对此有评论,欢迎来稿,投稿邮箱:,投稿微信:知产小管家(ip_butler或),知产力期待您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维护专利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第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专利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线索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启动专门审查程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七条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专利复审请求;对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
对实施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该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五年内多次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其在该段时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其补缴相关减缴费用;
(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相关的专利申请数量;
(五)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第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出专利申请,加强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管理。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专利代办处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报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时,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向国外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中国和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1 月20 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 年 2 月2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 2021 年3 月1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公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同时废止。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21年6月1 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第二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第四条 首次递交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
第五条 提交分案申请的日期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无需提交有关副本。
第六条 申请人对进入日为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七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的送达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
第九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自2024年1月20日起,请求人以不符合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理由,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的、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认为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提出的相关请求,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的、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2024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2024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条进行审查。
前述请求的相关专利权在2024年1月20日前期限届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补偿期限自原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专利权人在收费标准发布前,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可以在收费标准发布以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缴纳本条所称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提出的声明,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进行登记,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日在2022年5月5日以后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号公告)、《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一号公告)同时废止。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现就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公告如下,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冰球突破、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