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7 00:29:37 阅读量:
药品领域仿制药日渐成为相关当事人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在我国原创药能力有待提升的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是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而其中行政保护基于其本身的特点而具有一定的优势。本案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处理药品类专利侵权纠纷案,其侵权特点是涉及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被请求人被指控存在许诺销售请求人“索拉非尼”原料药的行为,且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政机关组成合议组,经过调查和口审,充分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在走访相关专业部门,了解药品专业术语、研发流程及认定事实后,历时四个月,作出行政裁决,裁定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行为,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该案裁决涉及药品专利方面的专业性问题较多,有专利技术比对、仿制药许诺销售行为认定、“专利有效期内不予售卖”声明是否影响许诺销售行为成立、“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认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认定等。案件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说明该案的合议组处理方法得当,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行政机关执法公正高效,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专利行政保护的优越性,对营商环境的优化有积极意义。本案的行政解决方法对于解决类似案件能提供较好的借鉴和参考,能起到示范与指导作用。(马忠法)
2019 年 1 月,专利权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局提出涉及“用w-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 激酶抑制剂”(专利号:ZL00802685.8)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拜耳公司认为,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上登载“索拉非尼”抗癌原料药信息,并在国际制药原料中国展的展板和发放的宣传册上宣传原料药“索拉非尼”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成的口审会上,请求人拜耳公司称其实施上述专利的专利产品为索拉非尼(Sorafenib),与被请求人创诺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网站上和展会许诺销售的药物名称中英文均相同,且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侵犯了其专利权。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口审会后,走访相关专业部门,在了解药品专业术语和研发流程后,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请求人创诺公司存在许诺销售“索拉非尼”原料药的行为,并且该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冰球突破官网,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遂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并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